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院精神文明和行风建设,进一步杜绝医院员工收受“红包”、“回扣”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依据《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和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卫生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红包”是指医院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在医院工作活动中以各种名义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馈赠的礼金、物品等。
“回扣”是指医院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在药品、设备、一次性卫生材料、植入式器械、试剂及其他物资等购销中帐外或暗中收受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现金、物品,或到药械生产经营企业报销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或接受药械生产经营企业邀请的境内 ( 外 ) 旅游 , 或在医疗活动中收取临床促销费、开单费 ( 因介绍住院、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而收取的费用)、处方费、统方费、转诊费 ( 因介绍到其他医疗单位检查、治疗而收取的费用)等。
第三条 医院任何员工不准收受“红包”、“回扣”。对于因故未能拒绝收受的“红包”、“回扣”,当事医院员工应当在 24 小时内报告并上交院办公室( 节假日时报告并上交总值班人员), 逾期不交的,按收受论处。
第四条 医院员工收受“红包”、“回扣”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 一 ) 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降级、取消当年奖金、取消评职称资格、直至解聘除名处理。并在区卫生局备案。
( 二 ) 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科室收受回扣并发放的,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属组织行为的,应给予科室主要领导行政处分。
第六条 对发现有收受“红包”、“回扣”情况,并由此带来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影响,给予除名处理。
第七条 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包括:设备、一次性卫生材料、植入式器械、试剂以及其他物资的供应商违反规定,以提供回扣提成等不正当手段促销的,断绝与其业务往来。
第八条 建立“红包”、“回扣”退还和上缴制度。
医院员工应自觉遵守拒收“红包”、“回扣”的各项规定,并应想方设法退还“红包”,对确实无法退还的“红包”,应在24小时内如数上交。 对上交款应认真登记并及时上缴区卫生局由区卫生局按规定统一上交国库。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医院全体员工。
第十条 本规定由医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于2005年9月26日开始执行。
北京惠兰医院
二 O O 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关于医院员工收受“红包”、“回扣”问题的处理规定
主送: 董事长、周总、邓院长、阴副院长
抄送: 全院各职能部门、医疗业务部门 、网站
存档: 院办存档2份 职能部门各存档1份、医疗业务部门各存档1份 (共打印1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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